当事人名称:贵州正安县永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行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MABYGJNC1L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桴焉镇坪生村岩坪组80号
根据群众投诉,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2日对贵州正安县永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建设的贵州德源能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县碧峰乡永峰煤矿(兼并重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建设期间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你公司办公楼东侧生产大棚旁有大量煤矸石露天堆放,仅建有约70米简易围挡,煤矸石堆放占地面积约2亩;二是煤矸石临时堆场旁有大量淋溶废水顺延边沟、马路溢流至旁边种植烤烟作物的农田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6年4月22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贵州德源能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县碧峰乡永峰煤矿(兼并重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现场检查时煤矸石露天堆放、淋溶废水外溢至农田等事实。
(二)2026年4月22日对现场负责人、公司办公室主任周鹏飞制作了《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计2页。证明被调查询问人身份信息、贵州正安县永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及进度、针对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问题的解释等。
(三)2026年4月22日现场检查取证材料(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11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煤矸石露天堆放、淋溶废水外溢至农田等事实。
(四)2026年4月22日提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贵州正安县永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是许行成等基本信息。
(五)2026年4月22日提取了法定代表人许行成和现场负责人周鹏飞身份证复印件2份,共2页。证明法定代表人许行成和现场负责人周鹏飞的基本信息。
(六)2026年4月22日你公司提交了《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贵州正安县永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现场负责人周鹏飞接受本次生态环境事宜。
(七)2026年4月22日提取了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贵州德源能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县碧峰乡永峰煤矿(兼并重组)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于2022年4月6日经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批复,批复文号:遵环审〔2022〕233号。
(八)2026年4月22日提取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内容(P52页,3.煤矸石周转场淋溶水污染及防治措施)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环评报告书中对该项目的煤矸石属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矸石场上游及周边设截、排水沟,底部修建排水涵洞、下游修复挡矸坝,挡矸坝下游设淋溶水收集池(100m³)等要求。
(九)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复印件2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之规定。
2026年5月15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遵正环责改〔2026〕3号),责令你公司一是改正违法行为,对污水处理站循环池墙体破裂点进行修复,杜绝废水排放外环境;按照环评要求严格将场内废水进行收集,避免溢流外环境;二是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环评要求,完善矸石场堆放的相应防治措施。
2026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后督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对污水处理站循环水池墙体破裂点进行修复,已建成煤矸石堆场的挡砂墙约185米和护栏250米,剩余工程进度约20余米,并建成一个180m³的应急消防池用于收集厂区淋溶水;配套1辆12m³的洒水车用于厂区降尘。
2026年8月31日,我局召开了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会议认为:一是你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取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行政处罚;二是你公司采取修建挡砂墙和护栏、洒水车等措施积极进行整改,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你公司的整改态度予以认可,以上情形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中第八条第一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基于此,与会人员经讨论后一致认同对你公司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正环罚告〔2026〕3号)及其《送达回证》《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圆整(¥110000元)。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况如下:
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行政处罚裁量表(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0“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进行裁量,裁量因素如下:1.违法行为(40%):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取值20%;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30%):报告书,取值20%;3.污染物类型(30%):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取值10%;4.适用从重或从轻处罚情形(0%—40%):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19%。
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计算处罚金额为〔(20%+20%+10%)×60%-19%〕×100万=11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正安分局12楼财务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任勇 电 话:0851-26401275
地址:贵州省正安县综治中心大楼11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