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正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耕地撂荒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的通告 | ||
发文机关: | 县政府 | 所属领域: | 农业农村 |
发文字号: | 正府通告〔2022〕1号 | 成文日期: | 2022-09-09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2-09-09 |
废止日期: |
正府通告〔202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1号)精神,为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坚决遏制耕地撂荒,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耕地
(一)对农村土地承包方撂荒其承包耕地1年以上的,由发包方下发复耕通知书、限期治理撂荒耕地,在期限内未复耕复种的,经县人民政府认定,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待复耕复种后重新纳入补贴发放范围。
(二)对已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耕地,弃耕抛荒连续2年及以上的,承包方可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的耕地由承包方依法组织耕种;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经营流转合同。
(三)收回经营权的耕地,由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规定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组织农户或合作社、企业等代耕代种,代耕收益及该耕地上的国家相关补贴均归代耕者享有。
(四)对已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耕地,弃耕抛荒连续2年及以上的,发包方可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由发包方依法组织耕种。
(五)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收回经营权或使用权,并组织流转或恢复耕种。
二、严格规范土地流转
(一)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单位或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平等、自愿、有偿进行流转。
(二)对长期无力耕种或因举家外迁造成撂荒的农户,可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
(三)对农户外出创业弃耕的耕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告知承包户限期恢复耕种,逾期未恢复耕种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其流转土地经营权,坚决杜绝耕地撂荒。
三、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一)全面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三)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四)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五)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六)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七)已在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种植林果、苗木、草皮和挖塘养鱼等“非粮化”的,要逐步恢复种粮。
四、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耕地。
(二)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三)对耕地造成环境破坏、影响粮食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履职不到位,造成耕地破坏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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