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安县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县政府办 | 所属领域: | 水利 |
发文字号: | 正府办发〔2022〕20号 | 成文日期: | 2022-09-21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2-09-21 |
废止日期: |
正府办发〔2022〕20号
各镇(乡、街道),县有关单位:
《正安县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2年9月21日
正安县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城镇、工业园区、农村污水处理厂(站)运行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贵州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正安县城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农村污水处理站的运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管网,是指收集和运输生活污水(合流制、部分雨水)、符合纳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标准的生产经营废水(服务性行业等排放的废水)的管道设施,包括污水管道、沟渠及其附属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的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本办法所称污水管网维护单位(以下称管网维护单位),是指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污水管网维护单位。
第四条 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业务指导,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县水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住建局分别负责一级主管网、二级支管网、三级小区入户管网的运行维护管理。
镇(乡、街道)政府负责运行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
县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达标排放情况、污染物削减进行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将城镇管网维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支付相关费用。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农村厕所革命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有效衔接,改厕必须配套化粪池。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项目资金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
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保障集中规模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需求,并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村庄规划。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镇(乡、街道)政府负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发展总体规划,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六条 凡实行市场化运营的污水处理设施,县政府或授权的污水处理运行监督主管部门要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要求,通过规定的形式、程序确定运营单位,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没有实行市场化运营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镇(乡、街道)政府指定所属部门或村委会负责运行维护。
第七条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前,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方案须报县水务局审核。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须向县水务局和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生态环境局提出试运行申请,经两个部门共同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调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试运行结束后仍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前1个月内向县水务局和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提出试运行延期申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说明延期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试运行。
竣工验收备案后,运营单位要向县水务部门申请正式运行,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等相关材料。县水务局要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设施水平、管理制度、水质检测能力和中控系统、水量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县生态环境局要对自动监控基站的安装、联网、处理水质等进行监督性监督和综合评估,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污水处理设施是否达到正式运行标准下达书面批复。
试运行正常后,建设单位应向县水务局提出验收申请,管网维护单位应配合共同参与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报县水务局备案,并提出竣工移交申请,管网维护单位应及时接收。
第三章 排 水
第八条 县水务局对排入污水收集系统的排水单位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对排入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特别是重点工业企业排放口水量、水质进行监督和监测。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大对污水收集系统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
排入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要按规定在企业内进行预处理,去除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达到国家、省、市或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九条 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出水水质负责,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制定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测制度。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参照《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技术指南(试行)》管理。
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针对进水水质超标或水量突变、停电、重要设备故障、洪涝灾害、火灾等突发事件制定污水处理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向县水务局和县生态环境局备案。
管网维护单位对污水管网的日常维护、污水收集率、污水收集水质负责,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2016)制定保障城市污水管网正常运行巡视、养护、检查与修理制度。
第十条 实行污水处理监测制度。县水务局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城镇的污水管网收集水质、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污泥等指标每年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每半年监测一次。运营单位自行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检测,并做好台账记录。进出水水质检测项目、取样方法和频率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和现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县生态环境局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自动监测站运行服务单位要协助生态环境局做好对自动监测站的比对监测工作和在线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设施单位应当按规定在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口、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污水水质在线监测主要包括:水量、COD 、氨氮、总氮、总磷、ph等,与省、市行业主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运营单位应当为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运行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设计处理能力大于1万吨/日(含1万吨/日)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安装中控系统,中控系统应能实时监控进出污水处理设施的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运行、曝气池溶解氧浓度等数据,并能随时调阅至少一年以上的运行指标数据。
县生态环境局对自动监测站每季度组织一次比对监测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现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污染排放标准。对出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县水务局、县生态环境局要督促运营单位限期整改。
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排放指标的,运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县水务局和县生态环境局。
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应当保留原始数据材料并进行应急处理。发现超标后,应当及时向县水务局和县生态环境局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取证核实,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设施维护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要为自动监测站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人为干扰自动监测站运行。自动监测站24小时以上不能正常运行时,自动监测站运行服务单位要及时向县生态环境局和运营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 对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要立即启动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在24小时内报告县水务局和县生态环境局,并尽快抢修恢复正常运行;恢复正常运行后,要及时向县水务局和生态环境局报告。
第十五条 在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突发性恶化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要及时向县水务局和县生态环境局报告。县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排查,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县水务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取证核实及处理。运营单位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县水务局、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的处置工作,严格控制污泥中的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第十七条 县水务局要按照《贵州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黔财非税〔2017〕64号)收取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收取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十八条 实行按水量、水质核拨污水处理运营费的运行机制。自污水处理设施正式运行之日起,县生态环境局要委托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或利用自动监测站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进行监测,相应数据要存档备查,县水务局要委托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或利用自动监测站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量进行监测,相应数据要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实行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报告制度。运营单位要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在对设备、设施进行大修、检修时,运营单位要通过调节工艺运行状态保证污水处理的规模和出水水质。对确需全部停运或部分系统停运,造成处理水量和处理水质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运营单位要提前15个工作日按规定向县水务局和县生态环境局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申请中应当明确停运时限、分期停运、停运期间等应急措施。
恢复正常运行后,运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停运期间情况进行总结,报县水务部局和县生态环境局,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实行污水处理设施绩效考核制度。县水务局要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污水处理设施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综合评估,评价运营单位的运营绩效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水务局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企业进行监管,每年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送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检查情况以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取得特许经营权的运营单位要将本单位主要经营人员的变更、董事会重大决议等在10日内向县水务局备案;可能对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要提前书面向县水务局报告,获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过程中,县水务局要会同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专家对运营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每2年进行一次。
对未实行特许经营的,县水务局每年对运营单位运营情况进行目标考评。
第二十四条 对因发展需要或应急修建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设施建成后,一级主管网移交县水务局、二级支管网移交县综合执法局、三级小区入户管网移交县住建局运行维护管理。农村污水设施移交属地镇(乡、街道)政府运行维护管理。对有争议或者无法确定运行管护主体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移交属地镇(乡、街道)政府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水务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实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责任追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及其有关部门在污水处理设施监管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监管的条款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有关污水处理设施环境监管的条款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上级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全县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按《正安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正府办通〔2021〕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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