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正安县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机关: 县政府办 所属领域: 农业农村
发文字号: 正府办发〔2023〕4号 成文日期: 2023-05-12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3-05-12
废止日期:
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正安县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正府办发〔2023〕4号

各镇(乡、街道),县直有关单位:

《正安县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十次常务会暨第十次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512 

    

正安县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持续加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严格按照四个不摘要求,继续加大产业帮扶力度,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共贵州省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促进脱贫人口增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获得支持与落实联农带农责任相结合,使用相关帮扶资金的经营性帮扶项目,原则上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做到应带尽带。强化带动效益与提升带动能力相结合,科学合理确定带动方式和受益程度,健全完善带得准”“带得稳”“带得久的长效机制,既带动农户实现增收,又促进帮扶项目持续发展,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条  确定联农带农对象,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帮扶项目,重点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进行带动帮扶,在此基础上,有序带动其他农户发展。注重发挥农户主体作用,强化依靠辛勤劳动稳定脱贫、增收致富的工作导向,不断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四条  落实联农带农责任,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经营性项目资产,原则上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资产经营主体要落实联农带农责任。过渡期内,使用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中央单位定点帮扶无偿援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上述资金以下统称为帮扶资金)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项目经营主体要落实联农带农责任。其他资金支持的经营性帮扶项目,具备条件的鼓励建立联农带农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带动农户受益。

第二章  参与产业发展方式和权利人

第五条  帮扶产业是指得到各级各类帮扶资金投入、承担带联农带农责任的各类产业(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等第一产业和农产品加工、手工制造等第二产业及乡村旅游、农产品销售、农业社会化服务等第三产业)。

第六条  帮扶资金投入到市场经营主体发展帮扶产业,必须明确带联农带农责任和参与方式。参与方式可以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产租赁三种方式。根据实际,结合产业发展状况和市场经营主体培育情况,合法合规确定合适的参与方式和权利人。帮扶产业在单个村实施的,权利人为村民委员会;帮扶产业跨村实施的,权利人为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帮扶产业跨镇(乡、街道)实施的,权利人为县人民政府。

第七条  帮扶资金以债权投资方式投入的市场经营主体除国有企业和集体股份处于控股地位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含村社合一的合作社)外,必须按规定提供资产抵押、质押或担保。帮扶资金以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村集体经济后,不得将帮扶资金再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原则上不再实施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对以前实施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要适时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投资资金不流失。

第八条  帮扶资金以直补方式到监测对象、脱贫户发展生产的,农户需具备自身发展能力且有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带动发展。

第三章  联农带农方式

第九条  培育壮大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在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中发挥引领带头作用,不断提升发展水平和带动能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型联农带农机制,扶持发展生态农业、设施农业、体验农业,定制农业,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让农户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第十条  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在具备条件的村建设生产基地,加强产业设施建设,将适合就地承接的采购订单和劳务等提供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严格执行衔接资金管理规定,对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持续推进脱贫人口增收专项行动,推行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发展生产的利益联结模式,形成经营主体与农户在产业链上优势互补、分工合作格局,把有发展意愿和能力的农户纳入产业发展之中,增加农户经营性收入。

第十一条  支持经营主体与农户签订返租倒包协议,将建成的劳动密集型生产基地返租倒包给有劳动能力的农户经营管理,固化利益联结。探索建立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合理经营规模和家庭经营新的实现机制,引导支持经营主体与农户通过订单生产、产品代销、保护价收购、托养托管、土地流转、代耕代种、联耕联种、统防统治等多种形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第十二条  以衔接资金、集体资产投入经营主体的,原则上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或保底收益,具体标准根据帮扶项目类型、帮扶资金投入规模和本地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原则上村集体保底收益不得低于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2%。农户以自有资金、资产入股经营主体的,按照双方约定兑现收益。

第十三条  支持经营主体优先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就地就近劳动务工,拓宽用工渠道、扩大用工数量、规范用工方式,与农村劳动力建立利益联结,稳定增加农村劳动力工资性收入。落实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稳定就业一次性补贴。对农村弱劳力、半劳力和其他原因无法外出的劳动力,支持在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治理、公共设施维护、村级公共服务等领域设立乡村公益岗位,帮助实现就业增收。

第十四条  帮扶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本村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就地就近务工就业,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并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促进帮扶车间转型升级,支持与特色产业融合发展、延链补链,承接产业转移。对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带贫效果好的帮扶车间,积极支持其发展壮大,稳定吸纳就业。

第十五条  对闲置的帮扶车间积极盘活,调整优化,帮助解决帮扶车间订单不足、资金短缺、物流不畅等问题,提升经营带动能力。落实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到帮扶车间就业奖补等优惠扶持政策,升级一批、扶持一批、新建一批、盘活一批,确保就业帮扶车间数量及吸纳脱贫人口就业人数只增不减。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帮扶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多元化投入的村集体经济扶持机制,管理人员报酬与集体经济效益挂钩激励机制和参股共担风险机制。优先委托和安排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农业农村建设项目,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建设、管理、经营财政投入的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七条  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资源开发、资产盘活、创办企业,盘活闲置低效集体财产、农户自有资产,发展民宿、农家乐、乡村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深化农村三变改革,构建联股联业、联股联责、联股联利、联股联心经营新模式。推广党支部领办集体合作社做法,深化党建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八条  过渡期内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权属和收益尽量下沉到村到户,确权到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收益权量化到成员,在充分尊重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可将集体收益优先用于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帮扶项目产生的村集体经济收益重点用于产业基础设施、乡村公益性岗位、项目运营维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杜绝简单发钱发物,防止一股了之”“一发了之泛福利化

第十九条  扶持产业园区建设,始终坚持把做优做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作为带动农户持续增收的根本措施,重点培育一县一业主导产业,发展一特乡村产业,建设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在山地农业品牌、规模、链条、示范上取得新突破。衔接资金和协作资金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并逐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提升县域就业容量,重点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发展生产、稳定就业促进增收。

第二十条  使用帮扶资金的经营性项目,在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时,要审核联农带农机制和预期成效,没有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和明确成效的,不得纳入项目库;未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经营性帮扶项目,不得审批实施。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应明确具体的联农带农方式。县项目主管部门重点审核实施方案联农带农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实施的帮扶项目要加强监督检查,科学评估联农带农方式和效果,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不履行带动责任或者带动效果差、资产闲置、经营亏损的帮扶项目,要妥善整改;对挂名帮扶却未产生带动效果的项目,要及时处置,坚决制止打着帮扶旗号从事与帮扶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使用帮扶资金的经营性项目,应明确所形成帮扶项目资产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方式,建立规范的分配使用程序。投入经营主体发展产业的衔接资金,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并量化到低收入脱贫户,特别是无劳动力脱贫家庭,按时足额兑现保底分益和按股分红。采取集体资产入股的,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合理的估值折股量化至村集体或农户。

第二十三条  引导支持农户以资金、土地、房屋、设备等自有资产通过入股或租赁,以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或租金获得收益,增加农户财产性收益。鼓励搬迁群众联合创办合作社、组建政府引导的后续扶持实体公司,盘活安置区扶贫资产,承接后续扶持项目。支持迁出地经营主体通过租地、吸纳入股、托管等,盘活搬迁群众三块地

第四章  签订规范的利益联结协议

第二十四条  帮扶资金参与产业发展方式确定后,帮扶项目权利人要与市场经营主体签订利益联结协议。帮扶项目审批部门、项目所在镇(乡、街道)、项目产权所属村等相关方要以第三方身份参加利益联结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五条  签订利益联结协议要明确各方权责,依法依规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帮扶资金投入市场经营主体进行股权投资的,签订包含股东合作、退出机制和分红等内容的合作协议。

第二十六条  帮扶资金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租赁给市场经营主体,签订资产租赁协议,明确租赁时间、租金金额及支付时限、损坏修复、资产管护责任等内容,租金必须包含租赁资产折旧资金和合理的资产使用收益。

第二十七条  股权投资通过股权转让收回股本、债权投资退还的本金和资产租赁收取的折旧资金按照资金拨付渠道收回县级国库,用于扶持原项目村产业发展。

第五章  利益联结机制关系

第二十八条  实施帮扶产业的市场经营主体采取与项目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监测对象、脱贫户签订生产订单,承诺提供技术服务、按保底价收购监测对象、脱贫户产品,帮助其就地发展生产,获得稳定的经营性收入。

第二十九条  吸纳监测对象、脱贫户稳定就业。实施帮扶产业的市场经营主体,优先吸纳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脱贫户在帮扶产业的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就地就近劳动务工,签订用工合同,让监测对象、脱贫户获得稳定的工资性收入。

第三十条  返租倒包带动监测对象、脱贫户发展生产。实施帮扶产业的市场经营主体可将建成的劳动密集型生产基地返租倒包给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脱贫户经营管理,帮助监测对象、脱贫户获得稳定的生产收入。要指导监测对象、脱贫户与经营主体签订返租倒包协议。

第三十一条  政策扶持收益归农户所有。直补到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退耕还林、生态护林员等支农惠农政策由农户享受。市场经营主体流转或接受入股的土地等资源建成生产基地后,再返租倒包给农户经营的,返租倒包的土地等资源所得的政策性扶持收益必须由监测对象、脱贫户享受,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占有。

第三十二条  资产收益由监测对象、脱贫户共享。产业帮扶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及时明确产权或管理权归属,原则上移交给村集体。在使用各种帮扶资金形成的资产取得的收益,采用差异化分配和奖励等方式分配给监测对象、脱贫户,增加监测对象、脱贫户财产性收入,部分留存村集体收入。

第六章  利益联结机制职责

第三十三条  帮扶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履行督促指导职能。县帮扶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本部门下达的帮扶资金按规定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履行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总责职责。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产业利益联结机制的建立和执行负总责,在中央、省、市各类帮扶项目资金到达县财政后,县人民政府负责及时将资金安排落地项目并督促财政部门足额将帮扶资金拨付到位,确保产业帮扶项目按时开工建设,尽快发挥联农带农作用。

第三十五条  帮扶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利益联结机制监管职责。县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场经营主体、项目所在镇(乡、街道)、项目产权所属村之间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负责督查各方规范签订合法合规合作协议,确定带动农户方式,确保使用帮扶资金的市场经营主体带实带牢监测对象、脱贫户。

第三十六条  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支两委履行利益联结机制兑现的主要职责。帮扶产业产生收益后,由村按规定实行差异化分配。村支两委、帮扶干部指导农户签订多方合作协议或委托村签订多方合作协议。

第三十七条  使用帮扶资金或资产的市场经营主体履行联农带农责任。接受帮扶资金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租赁项目资产的市场经营主体,要按照帮扶项目审批部门、项目所在镇村的要求,确定带动农户方式,签订合作协议,带动监测对象、脱贫户发展产业,确保监测对象、脱贫户在产业带动下获得稳定的收入。

第七章  完善利益联结收益分配使用

第三十八条  明确收益分配使用范围。帮扶产业取得的收益主要用于帮助产业带动的监测对象、脱贫户稳定增收和巩固脱贫成果,提高村集体经济收入,改善和维护村内小型公益设施、项目运营维护等支出。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改善村内公益设施、乡村振兴等无关的支出。严禁用于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等与改善民生福祉无关的支出。对监测户与脱贫户同等享受帮扶产业收益。

第三十九条  规范收益分配使用程序。收益分配先由村按一评议一公开一公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内公开评议结果、村内公告评议结果)民主程序决定收益资金使用方案,报经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四十条  村级收益用于村内公共事务。村享受的收益优先用于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改善和维护村内小型公益设施以及村支两委运营管理。对于村集体需要资金建设的小型公益事业和项目运营维护,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使用产业帮扶收益进行建设运营维护,提升村内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  差异化分配到户收益。到村分配给监测对象、脱贫户的收益,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方式实行差异化分配。各村可对村内监测对象、脱贫户进行分类,每类赋予不同的分配权重进行分配。分配权重根据实际设置,但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脱贫户,在村内提供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值勤值班、农村安全饮水管理、村庄道路管护等公益性岗位鼓励参加劳动取得收益,杜绝养懒汉和等靠要;对无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脱贫户,根据家庭状况,履行相关程序后将帮扶产业收益以分红方式发放到户;设置村内卫生评价标准,将收益分配与监测对象、脱贫户个人家庭卫生、村庄整治等挂钩,体现分配差距,激励村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卫生,树立乡村文明新风尚;完善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即时帮扶机制,定期排查、建立台账、即时发现、即时帮扶,防止出现返贫致贫。分配资金通过一卡通等方式直补到户。监测户与脱贫户同等享受差异化分配收益。

第四十二条  建立正向激励机制。有条件的村,经村支两委研究并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对发挥带动成效突出、群众增收明显、社会认可度高的企业、合作社、致富带头人等市场经营主体,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奖励。

第八章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第四十三条  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乡镇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要把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作为提升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效益、发挥帮扶项目示范带动效应、促进农户持续稳定增收的重要举措,强化组织领导,专题安排部署,加强调度推进,多措并举抓好工作落实。各镇(乡、街道)指导经营主体与农户签订规范的合作协议,明确进入退出机制及预期成效等核心内容,确保带动效果。

第四十四条  将健全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情况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内容,强化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工作落地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及时协调化解处置经营主体与农户间矛盾纠纷。村支两委和驻村干部每季度跟踪检查帮扶措施落实成效时,将收入骤降的低收入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纳入联农带农。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产业帮扶项目利益联结运行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机制规范运行。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本部门帮扶产业收益资金分台账和脱贫户分红分台账,镇(乡、街道)建立辖区内各村帮扶产业收益资金台账和脱贫户分红分台账。县乡两级台账要相符。帮扶产业收益资金使用管理接受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与监督。市场经营主体要按照合同确定的时间按时足额兑现分红资金或租金。县项目主管部门和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监督市场经营主体及时兑现收益资金。未及时足额兑现收益资金的,由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收回资金,并追偿损失。对违规操作、截留、侵占、挪用、私分收益资金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施行之前市场经营主体实施的帮扶产业项目保底分红资金,由经营主体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调整保底分红比例,经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报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正在运行的产业帮扶项目,存在权责不清、资金安全无保障、分红资金和租金等兑现难以及其它项目资产面临损失风险的,要及时参照本细则重新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产业扶贫项目利益联结机制与此细则相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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