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正安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发文机关: 县政府 所属领域: 林业
发文字号: 正府发〔2023〕10号 成文日期: 2023-11-24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3-11-24
废止日期:
正安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

每年101日起至次年531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和举办篝火等活动。

(五)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严禁其它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其他要求

全县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令。积极举报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

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开展矿场爆破等特殊情况确需要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有关单位、监护人员要加强对年幼、残等特殊人群的管理,防止因玩火引发森林火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玩火引发森林火灾的,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凡违反相关法律及本禁火令,由公安机关和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正安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0851-26420035

正安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0851-26424455

正安县林业局

0851-23176517

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0851-26420019

正安县公安局

0851-26423632

凤仪街道办事处

0851-26421029

瑞濠街道办事处

0851-26011699

安场镇人民政府

0851-26010001

杨兴镇人民政府

0851-26039312

碧峰镇人民政府

0851-26510264

新州镇人民政府

0851-26520001

瑞溪镇人民政府

0851-26030314

桴焉镇人民政府

0851-26038256

小雅镇人民政府

0851-26530168

庙塘镇人民政府

0851-26040438

和溪镇人民政府

0851-26050001

乐俭镇人民政府

0851-26036265

土坪镇人民政府

0851-26060001

流渡镇人民政府

0851-26560265

谢坝仡佬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0851-26570314

市坪仡佬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0851-26090257

格林镇人民政府

0851-26070321

班竹镇人民政府

0851-26016303

中观镇人民政府

0851-26080312

芙蓉江镇人民政府

0851-26590001


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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