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正安县关于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县政府办 所属领域: 住房和城乡建设
发文字号: 正府办通〔2024〕 46号 成文日期: 2024-12-30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4-12-30
废止日期:
正安县关于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审批监管,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审批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个人在《正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所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依法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及附属构筑物或设施的行为。

二、审批原则

(一)中心城区(凤仪街道、瑞濠街道、安场镇、芙蓉江镇)城镇开发边界内一律不批准新选址宅基地,只允许对符合条件的老旧危房进行原址改(拆)建,其余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原则上不再批准宅基地,确有需要在开发边界内建房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请。

(二)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或重点区域建设控制规划和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不得挤占城市道路、河道、公共通道、公共绿地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用地及公共空间。必须满足防灾避灾、防汛防滑、消防、抗震要求,妥善处理给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等相邻关系。

(三)个人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上建房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建设,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属于D级危房的可以原址拆建,其余老旧危房只能维修加固。以下情形禁止审批个人建房:

1.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近期统一规划建设的控制范围内;

2.不符合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各类专项规划要求的区域以及影响生态环境、文物保护、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公用设施的区域;

3.存在洪涝、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的区域和城市防洪、排涝控制区;

4.土地权属来源不合法,或擅自扩大原土地使用权面积的;

5.四邻有土地权属争议等影响规划审批以及纠纷未妥善解决的;

6.原房屋侵占了城市道路、邻里通道、公共绿地,影响消防、供水、电力、燃气、通讯等设施安全的;

7.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区和公路、桥梁、河道管护范围之内等重要公共用地控制区;

8.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的情形。

(四)严格面积管控,属于D级危房原址拆建的,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80㎡以内,4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130㎡;住房底层层高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不应超过3.3米,楼层不得超过3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国有土地上个人建房按规划确定的技术指标执行。

(五)新建房屋功能必须符合土地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用途,规划设计房屋功能不符合土地使用性质的禁止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严禁变相开发行为。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或不办理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视为违法建设行为,必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审批程序

(一)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宅基地审批按照《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程序办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不涉及农用地的直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乡、街道)人民政府方可批准宅基地。

(二)个人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房,需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由属地政府审核、县自然资源局审批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法律法规明确需要办理施工手续的,要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一)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是辖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监管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个人房屋建设的审核与统一申报工作;负责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责令其限期拆除;负责对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有关规定制度的宣传,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同时要加强巡查监管,严控违法建设行为。

(二)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单位要指导各镇(乡、街道)开展好个人建房宅基地审批、房屋规划、房屋质量安全等工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工作协同联动,畅通信息渠道,合力推动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程序更规范有序。

(三)该通知下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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