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文机关: 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 所属领域: 其他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5-11-25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5-11-25
废止日期:
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县直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废止《正安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府通〔2020〕7号)、《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安县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府发〔2011〕66号)、《正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安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府发〔2011〕112号)、《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安县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正府发〔2022〕9号)、《正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安县关于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政府办通〔2024〕46号)等文件,现予公布。废止时间自公布之日起。


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5日


文件原文
政策解读
相关报道
媒体解读
专家解读
新闻发布会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