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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政府及其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申请。

1.受理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851-26400062

传真号码:0851-26421667

通讯地址:正安县行政中心B809

邮政编码:563400

2.申请方式。书面申请。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3.申请资料。

(1)正安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县人民政府网(www.gzza.gov.cn)下载,复制有效。申请人应当认真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人员或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相关证明材料。个人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影印件或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影印件或复印件。

4.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信件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受理机构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资料。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提交信息申请资料。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正安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平台(http://www.gzza.gov.cn/xxgk/ysqgk/?num=0)交信息公开申请资料。

5.申请处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6.答复时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意见反馈

欢迎申请人或其他网友对我县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如果对我们的工作不满意,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