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0-2967679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0年09月09日 | |
| 文号 | 是否有效 | ||
| 标题 | 正安县民办学校的申办程序 | ||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在申办民办学校过程中,除举办者本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拟举办的民办学校应符合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外,申报者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关于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
1.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各自权限审批。其中,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申办民办学校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提交申请
举办者向县教育提出办学申请。
(二)资料审核
1.营利性民办学校需在市场监管局登记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非营利性在民政局登记。
2.提供办学场所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等,租赁的需附合同复印件)。
3.消防证明,提供整栋楼的一消合格证明材料,以及装修后的二次消防合格证明。
4.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举办者及校长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等复印件,以及在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6.拟聘请教职工花名册及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等复印件。
7.根据申请办学类别和培训项目拟开展的课程、所选用的教材,由举办者签署教材、课程合法合规并自愿接受监督检查承诺书。(幼儿园课程不得小学化倾向,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超纲培训)
8.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台账。
9.拟聘专(兼)职财务人员、安保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证或财务培训合格证、保安证复印件。
三、评估检查
资料审核过关后由县教育局组织相关人员从办学条件、消防条件、安保条件、队伍建设、教学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公开等7个方面进行现场评估及资料查阅。(见评估细则)。
四、颁发许可
县教育局根据评估结果正式下发批复文件,向通过评估的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
三、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营利性学校在工商部门登记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学校在民政部门登记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学校取得相应证照后将原件与复印件提交至教育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