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1-4164371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1年12月28日 | |
| 文号 | 是否有效 | ||
| 标题 | 正安县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 ||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性、统一性管理,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结合省、市对有关工作的要求,现就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审批流程及所需资料清单予以向社会公示,请有涉及统计调查项目的单位自行下载并按相关要求提交审批资料。
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审批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十二条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二、申报所需资料清单
(一)填写《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报表》(申请单位盖章)。
(二)报请审批函(申请单位盖章)。要求:报请审批函要有文号和签发人。
(三)报请审批的为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和主要内容等。
(四)以上内容要报纸介质原件(3份)和电子版到县统计局办公室。要求:电子版为Word版。
(五)办理地点:正安县统计局办公室(正安县行政中心B区409室),联系电话:0851-26401269。
(六)审批不收费。
(七)申报材料(见附件,1式3份):
申请单位提交《关于报请审批<正安县XXX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并附:
(1)《正安县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报表》(含调查项目经费来源证明);
(2)《正安县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3)《正安县XXX统计报表制度》(20XX年统计年报);
(4)《正安县XX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内容》。
注:重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还需要提供调查方案试点情况报告,申请中进行调查试点,并视试点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正安县统计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