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3-3815279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3年12月27日 | |
| 文号 | 是否有效 | ||
| 标题 | 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 ||
为促进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恪尽职守,公开、公正、公平行使职权,保证行政行为合法、规范、适当,防止违法行政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作为或乱作为、故意或有重大过失,侵犯了国家、集体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自律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局政策法规股具体负责过错责任的相关监督、认定工作,局监察室具体负责过错责任的追究、处理工作。
第四条 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二)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给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经司法部门确认属实的;
(三)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法定权利,非法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罚款、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截留和私分罚款、扣留物品的;
(六)有贪污受贿及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
(七)有应当作为而不履行法定义务、职责行为的;
(八)其他应予以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执法过错责任一般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但有下列情况的,应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
1. 行政执法人员未认真核实情况,导致审批、指示发生错误的,同时追究案件承办人员和案件协办人员的责任;
2.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而造成执法过错的,同时追究案件承办人员和案件协办人员的责任;
3. 提供的证据不清或者隐瞒事实、证据造成执法过错的,同时追究案件承办人员和案件协办人员的责任。
(二)案件审理人员过错责任:
案件审理人员未认真审核,未指出执法案件合法合规方面存在问题的,追究审理人员责任。
(三)案件决定人员责任:
对执法人员和案件审理人员对案件合法合规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未被采纳导致执法过错的,追究决定人员责任。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立即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及时发现其执法过错,并能主动纠正,采取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及时消除或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可免于追究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三)因执法相对人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事实认定出现偏差而导致执法过错的;
(四)执法相对人作伪证或虚假陈述,致使执法发生过错的
(五)其他不应追究的行为。
第八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造成损害的;
(二)蓄意报复,人为制造的;
(三)过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过错查处中弄虚作假,提供假证,阻碍依法查处或者对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五)明知故犯或多次发生过错的;
(六)拒不执行上级批示或不听劝阻造成过错的。
第九条 过错责任案件来源:
(一)经行政复议被变更、撤销或确认违法的
(二)经法院审理被变更、撤销的;
(三)在行政复议或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执法错误,不得不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的;
(四)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过错的
(五)群众检举、控告和申诉的;
(六)其他来源。
第十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一)受理。执法过错案件由局政策法规股受理,任何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向其举报或投诉,局政策法规股均应予以受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二)调查。对于反映的执法过错案件,局政策法规股及时予以调查:
1.对属于执法过错范围的案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
2.立案后,应告知具体执法责任人,并详细听取具体执法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被调查人员、单位应积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阻挠调查工作。
(三)认定与追究。局政策法规股根据调查结果和产生过错责任的主客观因素,对案件的性质予以认定,由监察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领导研究决定。追究责任最终确定前,应认真听取过错人的陈述、申辩, 在充分听取意见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执法行为确实无过错的或属于免于追究责任的,不予追究;
2. 执法过错经查属实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相 应行政责任;因执法过错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赔偿的,由执法机构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3. 执法过错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十一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5日内向局政策法规股提出书面申诉,局政策法规股受理申请后,应认真审查,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在15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追究过错责任种类和方式:
(一)行政责任的追究方式:
1. 责令检查;
2. 通报批评;
3. 取消评先评优和晋升资格;
4. 剥夺行政执法资格(包括暂扣行政执法证、取消执法资格);
5.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经济责任的追究:
1. 扣发岗位津贴或奖金;
2. 追偿因执法过错造成的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三)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