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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4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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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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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三项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是指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由国家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调查和执法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按要求着装,佩戴执法标志及执法记录仪出示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文明执法,不拒绝出示执法证。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第三条执法人员当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树立公正廉明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离原执法部门的,收回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并送交发证机关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遗失,应当声明作废,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七条 凡违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
    持证人不得涂改、转借证件,越权使用证件以及利用证件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九条临聘人员和工勤人员不得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并行使行政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