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民互动”是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是群众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一个重要渠道,是政府与群众、社会互动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广大人民群众为正安发展建言献策的一个快捷信息平台。为认真做好网民留言的办理工作,进一步利用好正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民互动”听民意、解民忧、纳建言、受监督的平台作用,切实使网上回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 各镇(乡、街道)、县直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民互动”的办理、回复工作,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化解矛盾冲突、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努力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第二条 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要责任到人。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处理重要来信,并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民政互动”的日常办理工作。
第三条 网民留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受理。
1.中央、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2.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3.对本县各级各部门及领导干部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
4.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5.反映群众日常工作、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诉求;
6.重大紧急突发事件、重要社情民意;
7.需要通过反映的其他相关重要情况和问题
第四条 网民留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主体不明、内容不具体,无法核实的,应告知其明确主题、内容;
2.不属于政府管理权限范围的,应告知其反映途径;
3.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或具有恶意攻击性的,应告知其已涉嫌违法,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方式反映诉求;
4.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告知其法定途径。
第五条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原则。
各承办单位要按照留言性质、内容、涉及领域、涉及地域等,对留言进行办理,办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办理网民留言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认真负责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2.各承办单位对办理情况的回复要做到准确、高效,坚持实事求是,能联系上留言人的应尽可能当面给留言人回复,并由留言人对办理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切实把矛盾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3.对留言者提出的正当、合法要求,要及时依法、按政策办理,严禁上推下卸、推诿扯皮。对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并将进展情况告知留言人;
4.对多名群众联合署名反映问题的留言,要认真调查处理,摸清情况,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防止发生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5.答复时应当做到文字简明扼要,用语礼貌文明,内容问有所答,表述清晰完整,措辞得当平和。
第六条 网民留言办理、回复流程。
1.网民留言由县信访局转各相关单位或乡镇及时办理;
2.责任单位收到通知之日起,建议、咨询类的,应在3-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求助类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需要立案调查处理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处理完毕的问题,应解释说明,可以先形成初步答复意见,待处理完毕后及时回复处理结果;对需要紧急处理的信件和异常信件,要快速高效处理,防止因耽搁延误产生不良后果;
3.责任单位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交办件,应于当日内将交办件退回县信访局,并说明退件原因。
第七条 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回复内容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县信访局,及时在网上回复办理情况,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
第八条 网民对回复有疑义时,承办单位应当做出解释说明,对没有政策法律依据的,做好解疑释惑、正面引导工作。
第九条 责任单位对所经办的事项,应和留言者进行联系沟通,确保办理质量。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拟办信息、领导批示、转(督)办存根、办理结果等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县信访局对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将进行定期通报,对交办件逾期未办结或敷衍塞责、无故拖延、办理回复质量差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因办理不及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