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正府办通〔2024〕15号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全面掌握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状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贵州省关于在全省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黔府办函〔2024〕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遵府办函〔2024〕4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开展全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
通过扎实有效的普查工作,实现如下工作目标和任务:一是建立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资源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二是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三是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体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四是培养锻炼文物保护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工作队伍;五是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的范围是县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四、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梳理汇总“四普”政策汇编、研究学习文件精神,组建普查机构、成立普查队伍、落实办公阵地、做好人财物等后勤保障,在“三普”基础上摸清全县文物底数,编制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并报上级普查办备案,组织普查人员参加培训,实现培训全覆盖。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镇(乡、街道)为基本单元,按照普查实施方案和时间节点要求,依据6大类63个细分类别,在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信息上开展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普查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文物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验收后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普查结束后,根据普查成果及时将具有突出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正安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有关重要事宜,不作为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自动撤销。
(二)充实普查力量。要积极组织、统筹好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及社会力量参与文物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文物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三)落实普查经费。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要求,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政府共同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县财政部门要做好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年度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四)做好普查管理。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地方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文物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责任,普查机构承担直接责任。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
(五)营造宣传氛围。普查机构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和文物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营造支持文物保护、支持文物普查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六)严肃追责问责。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如有泄密事件发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予以处罚。在文物普查中,如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将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附件:正安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1日
附件:
正安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决策部署,全面掌握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状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黔府办函〔2024〕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遵府办函〔2024〕4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正安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具体事宜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长:吕雪松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张体兰 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副组长:丁毅 县政府办秘书三股联系主任
杨德波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马超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化旅游局局长
成员:龚云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民宗委副主任
孙永玄 县人武部政工科负责人
王瀚 县财政局副局长
宋晓峰 县发改局副局长
代骏 县经贸局副局长
张卫东 县教体局副局长
王为民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韩忠禄 县住建局管理岗七级职员
杨佑 县水务局副局长
何松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骆态 县林业局副局长
冯垚 县文化旅游局副局长
骆科银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何开 县统计局综合经济调查队队长
任洪 县交通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郑岚 县档案馆副馆长
屠彦涛 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
各镇(乡、街道)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马超同志兼任,冯垚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县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以上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接任人员自然替补,不再另行发文。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文件,由县文化旅游局代章。
二、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按照省、市文物普查工作的统一安排和要求,统筹组织正安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普查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日常组织、安排、协调、调度工作;负责组织普查培训工作;负责对在全县文物普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的推荐和表彰;负责采购和安排普查设备;负责组织普查宣传工作;负责普查资料的汇总、上报等。
(三)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与县文化旅游局一道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普查经费预算,对普查经费实施管理和协调,设立普查保障专项资金。与县文化旅游局一起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文物普查专业队伍,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协调涉及无人机作业方面的事项,组织做好文物普查中的测绘支撑保障,指导做好文物范围判识、定位及普查电子地图制作等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对接协调对普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及成果发布的指导支持。
县民宗局负责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传达到各宗教团体尤其是宗教活动场所,引起宗教人士的足够重视,配合文物普查专业队伍做好普查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提供交通类文物分布线索,做好桥梁、车站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文物普查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中具有历史特色和文化内涵的历史建筑、生产设施、经营场所的全面调查,了解保存现状。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业文化遗产的线索分布,做好农业、渔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配合文物普查专业队伍重点对水利设施、水下文物等进行普查。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鉴定的相关准备工作,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和鉴定。
县林业局负责为文物普查专业队伍提供林区内文物分布的线索,做好林区内的文物普查工作。
领导小组其余各成员单位负责按照职能职责,积极提供文物资源线索,配合做好本系统普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参与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形成合力有序推动各项工作。
(三)加强质量管理。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普查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质量审核和验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四)加强信息报送。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建立完善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及时通报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压实工作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普查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