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府发〔2021〕3号
各镇(乡、街道),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实施正安县城总体规划,改善人居环境,拓展城市空间,完善市政公共设施建设,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正安县22号市政道路片区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
详见《正安县22号市政道路片区建设项目征拆红线图》。
二、征收时间
2021年4月12日至征拆工作结束。
三、征收实施单位
县人民政府委托正安县北门片区棚改工程指挥部具体负责土地及地上附属物、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四、征收补偿方案
见《正安县22号市政道路片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正安县22号市政道路片区建设项目土地及地上构筑物、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
五、如对本土地、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正安县22号市政道路片区建设项目征拆红线图》
2.《正安县22号市政道路片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3.《正安县22号市政道路片区建设项目土地及地上构筑物、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
2021年3月31日
附件1
正安县22号市政道路片区建设项目征拆红线图

附件2
正安县22号市政道路片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依据正安县城总体规划,为拓展城市空间,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市政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正安县城22号市政道路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正安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正府办发〔2013〕5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正安县城22号市政道路片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见正安县22市政道路片区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时间
2021年4月12日至征拆工作结束。
三、征收实施单位
县人民政府委托正安县北门片区棚改工程指挥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四、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范围内的合法建筑实行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产权调换
1.还房区位:还房在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统一规划新建房屋集中安置。
2.还房套数的确定: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在还房户型中靠档对应选房,原则上被征收房屋在120㎡以内选房1套,121—240㎡选房2套,241—360㎡选房3套,依此类推。
3.还房选择办法:待安置还房建成后,由被征收人按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在征收人提供的还房房源中自行选择。
4.住宅房差价结算:还房面积与被征收房面积相等部分,砖混结构不补差,砖木结构补20元/㎡,其它结构补40元/㎡。
5.还住宅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部分,按2650元/㎡的优惠价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购买;超过还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2800元/㎡的价格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购买。
还住宅房面积不足被征收房面积部分由征收人按2650元/㎡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二)门面房产权调换
1.“住改非”门面等级划分。主街门面为:县城北门桥经芙蓉西路至原人民银行门口(高于或低于街道地面一米以上的降低一个等级)。次街门面为二小门口至原防疫站,笨鸟鼓校至现编2-55号。巷道门面为:本区域内其它通汽车道路两侧。
2.“住改非”门面认定条件为:(1)属合法建筑;(2)现状是“住改非”门面临通机动车公路;(3)尚在经营、并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合法手续;(4)被征收门面为第一自然开间,且进深在12米内,超过12米的部分按住房面积计算。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认定为“住改非”门面。
3.门面还房区位:门面还房在新建的相同等次门面中还房。
4.门面还房办法:按被征收的门面间数、类别及自然顺序在门面还房中依次对应安置。
5.门面还房差价:还门面面积与被征收门面面积相等部分不补差价。还门面面积超过被征收门面面积部分,主街门面按14000元/㎡、次街门面按7000元/㎡、巷道门面按5000元/㎡的价格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购买。
当还门面面积不足被征收门面面积时,主街门面按14000元/㎡、次街门面按7000元/㎡、巷道门面按5000元/㎡的货币补偿标准的价格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在还房时结算。
还房门面进深超过12米的部分,按折半面积计算门面建筑面积;超安置的按2800元/㎡由被征收人购买。
五、其它相关补偿标准
(一)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含搬进搬出):
1.住宅房屋面积12元/㎡;
2.门面房屋面积20元/㎡;
3.营业、生产办公用房15元/㎡。
搬迁费的支付:被征收人在完善房屋交验手续后支付50%,其余部分还房时结清。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1.被征收人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时限为三年,在过渡期限内按实际过渡月份计算。过渡时间从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完善被征收房屋交验手续之月起至下发《新房入住通知书》之月后延两月(装修期)止。
2.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住宅房每月7元/㎡。
3.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搬迁完毕、完善房屋交验手续后支付12个月,其余部分在还房交付时结清。
4.延期过渡:如不能按期还房,从逾期之月起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基础上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标准为:逾期之月起6个月内增加50%,7至12个月内增加100%,13至18个月内增加150%,19至24个月内增加200%,逾期24个月后增加300%,最高不超过300%。因被征收人的责任不按期履行新房交付手续的,征收人不在承担逾期之后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三)门面停产停业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门面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门面面积与过渡时限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主街门面面积每月20元/㎡;次街门面面积每月11元/㎡;巷道门面面积每月8元/㎡。补偿金在完善房屋交验手续后支付12个月,其余在还房时结清。
(四)室内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移机等补偿标准按照《正安县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补偿标准执行,其补偿金额在还房时一并结清。
六、签约、搬家奖励
(一)签约、搬家奖励。被征收人在接到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腾空搬迁、完善房屋交验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0元/㎡进行奖励;在16—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腾空搬迁、完善房屋交验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50元/㎡进行奖励;30日以后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补助。被征收人仅有一处60㎡以下住宅,且属60岁以上无经济来源的鳏寡孤独老人、夫妻双方均属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或未成年孤儿,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住宅房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所需的补助费由征收人承担。
七、不具备合法手续房屋的征收处理
1.总体原则:依据法规,尊重历史,兼顾民生,区别对待。
2.土地、房产手续不全的,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调查登记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房产管理部门、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补办,完善相关手续。
3.在房屋调查登记中不能出示合法证件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处理。
4.从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第四轮县城详规范围内的违法占地新建、改建以及违法改建、扩建的“两违”建设,接受处罚后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和房屋拆除的,方可按《正安县城规划区“两违”建设处理办法》(正府办发〔2015〕47号)处理。
5.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实际拥有人在征收时不积极配合的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积极配合签约的可按被征收违法建筑的面积给予工料补偿。其补偿标准为:
砖混结构违法建筑: 600元/㎡
砖木结构违法建筑: 500元/㎡
其它结构违法建筑: 400元/㎡
钢 架 棚: 120元/㎡
不配合签约征收的,按违法建筑处理,依法予以拆除,不予补偿。
6.凡不符合门面认定条件的合法住宅房,用作出租、开办旅社、茶社、加工或其它用途的,按住宅房征收补偿。
八、其它事项
1.被征收房屋交付现状:门窗、护栏、水电表以及其它已计算补偿金的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被征收人不能毁坏或自行拆除,否则将按评估价对应扣减补偿金。 上述设施拆除时,被征收人自行到相关部门结清费用并报停,还房时自行恢复。
2.征收公告发布后,对应征收房屋改变结构、增设房屋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3.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并执行国家保修规定;安置房的位置、户型、面积以最终设计及房产部门核实为准。
4.维修资金按《正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正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相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正住建通〔2020〕16号)规定执行。
5.未尽事宜,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执行。
附件3
正安县22号市政道路片区建设项目土地及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方案
一、土地征收补偿
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0〕12号)执行,具体标准为:
1.耕地:62.10元/㎡(含青苗补偿);
2.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37.25元/㎡;
3.未利用地:18.62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
1.经果树:果成树按每株193元据实计算(初果期按100元/株计算);果幼树按每株30元据实计算(经济林果树每亩不超过110株);经果苗:胸径5厘米以下,5元/株(每亩不超过110株)。
2.除果树以外的林木、用材树等一律按杂树处理,竹子按2元根计算。
5-20厘米 30元/株
20厘米以上 80元/株
(林木大小按1.2m高胸径计算。政策性退耕还林地上林木不予补偿)
三、被征土地上构建筑物补偿
1.坟墓迁移补偿:单人土坟1800元/座,双人土坟3000元/座,单人石坟2200元/座,双人石坟3500元/座,单人生栖3000元/座,双人生栖5000元/座。坟墓占地按耕地标准补偿给坟主。
坟墓迁移: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迁移到征收单位统一规划的公墓里,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坟墓搬迁的(含同意就地掩埋),给予800/座进行奖励,逾期未搬迁的视为无主坟处理,就地掩埋或迁走。
2.道路补偿:通村、通组公路不予补偿;通寨、通户道路占地按其它用地补偿标准补偿,路面是硬化的按40元/㎡补偿(其中一事一议实施的按15元/㎡补偿),路面是泥石路的按10元/㎡补偿。
3.农灌沟渠(以砌体计算):水泥、石灰浆砌砖170元/m³;片石干砌95元/m³。
4.烤烟烘房300元/㎡。
5.野外山地中转粪坑2立方米以内按100元/个,2-5立方米按200元/个,5-10立方米按300元/个。
6.蓄水池:达到烟水配套水池标准且自行投入建设的,按70元/立方米补偿,占地按耕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7.鱼池:利用稻田修建、无挖方。对砌体按据实收方标准进行补偿;其他非稻田养鱼模式由具体征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8.凡国家投入修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只补偿设施占地面积。
被征收土地以测绘单位测量提供的数据为准,地上构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费用,通过实地勘丈,调查清点登记造册,经征收实施单位、镇村代表和农户共同确认后,认真测算并对结果进行公示,核对无误后,据实、及时、足额予以一次性补偿。
征收公告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