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府通告〔2019〕9号
为改善县域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县级以上城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工作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划定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禁燃区范围
正安县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总面积为6.938平方公里,具体包括:
(一)县城区域:南面以熊家山隧道口(县城方向)起→向西经207省道田生隧道口(县城方向)→沙坝→田生公路山王庙→转西经高坝子→小寨→青杠林→八中→白沙井→半山灯池→三层马路→唐家沟水库→转北经七中→文家寨→廉租房片区→珍安大酒店→铺子垭口→沿207省道经标水岩→大棕岩(老鹰关)→黄沟加油站→老鹰岩→转东经快速通道桥溪河大桥→银百高速公路→转南以银百高速公路为边界至熊家山隧道口(县城方向)形成闭合区域为禁燃区域。
(二)楼台区域:
1.南面以南苑宾馆、洁鑫洗涤厂起至三层马路公路沿线所有单位和居民,包括姜家沟、李家塘、大窑土、孙家大田、蔡风垭、竹林坪等地为禁燃区域;
2.国税局至烂田沟所有居民住户为禁燃区域。
二、禁止燃用的燃料
本通告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是指国家环保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I类(一般),主要包括:
(一)煤炭及其制品(单台出力小于 20蒸吨/小时的锅
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和煤焦油等燃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改燃期限
(一)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二)其他居民散煤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使用清洁能源替代燃煤。
(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燃用设施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予以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四、有关要求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燃期限到期后,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类型的高污染燃料。
(二)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冒黑烟和烟尘扰民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现象。
(三)加强对民用煤制品的监督管理,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民用煤制品,餐饮服务场所不得燃用煤炭及其制品,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燃用渣油和重油;鼓励使用太阳能、电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或者依托周边已有热电机组实施集中供热;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
(四)县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正安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经贸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
县财政局、县公安局、正安供电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顺利进行。燃气、电力、热力等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的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能源供应需求。
(五)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环保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