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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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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0-163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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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 正府通告〔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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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正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告

正府通告〔2020〕1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贵州省渔业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遵义市农业农村局 遵义市公安局关于联合印发遵义市2020年禁渔期专项整治方案》(遵综执发〔2020〕20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禁渔期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与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全县境内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

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范围

全县境内所有江河、湖泊、溪沟、大中型水库等水域。

三、禁止行为

(一)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捞活动;

(二)禁渔期内禁止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

(三)禁渔期内禁止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四)全年禁止制售电捕鱼器、地笼、滚钩等禁用的渔具;

(五)全年禁止使用网目尺寸小于5厘米的渔网进行捕捞;

(六)全年禁止使用电、炸、毒等方式进行非法捕捞。

三、法律责任

(一)存在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等情形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禁渔期内销售、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方法、渔具及网目尺寸小于5厘米的网具等进行非法捕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四、有关要求

(一)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落实禁渔期制度,禁止参与非法捕捞和涉渔经营活动,禁止在禁渔期、禁渔区内收购、食用野生鱼,违者除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将报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

五、举报电话

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0851—26402129

正安县农业农村局      0851—26421531

正安县公安局          110

六、本通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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