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府通告〔2020〕8号
依据正安县城总体规划,为拓展城市空间,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市政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凤仪街道办山峰盐行坡片区实施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详见《正安县山峰盐行坡片区改造(一期)项目征拆红线图》。
二、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委托凤仪街道棚改工程建设指挥部为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
三、征收与补偿时间
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31日。
四、征收相关事宜
(一)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红线区内的土地除现有农作物外,一律不准抢种抢栽其他经济作物,同时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等建筑活动,否则在土地房屋征收时将依法不予补偿。
(二)从发布通告之日起,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权属变更和抵押登记、工商登记、临时搭建、广告设置、房屋租赁等有关手续。
五、在土地房屋征收时采取违法手段骗取国家补偿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如对本房屋征收通告有异议,可依法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1.《正安县山峰盐行坡片区改造(一期)项目征拆红线图》
2.正安县山峰盐行坡片区改造(一期)项目土地及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方案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
正安县山峰盐行坡片区改造(一期)项目征拆红线图

附件2
正安县山峰盐行坡片区改造(一期)项目土地及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方案
一、土地征收补偿
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遵府函〔2017〕126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为:
1.宅基地空地、农田(土)59.25元/㎡(含青苗补偿);
2.非耕地:44.83元/㎡;
3.其它用地(含林地):37.93元/㎡;
4.荒地:26.23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
1.经果树:果成树按每株193元据实计算(初果期按100元/株计算);果幼树按每株30元据实计算(经济林果树每亩不超过110株);经果苗:胸径5厘米以下,5元/株(每亩不超过110株)。
2.除果树以外的林木、用材树等一律按杂树处理,竹子按2元根计算。
5-20厘米 30元/株
20厘米以上 80元/株
(林木大小按1.2m高胸径计算。政策性退耕还林地上林木不予补偿)
三、被征土地上构建筑物补偿
1.坟墓迁移补偿:单人土坟1800元/座,双人土坟3000元/座,单人石坟2200元/座,双人石坟3500元/座,单人生栖3000元/座,双人生栖5000元/座。坟墓占地按耕地标准补偿给坟主。
坟墓迁移: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迁移到征收单位统一规划的公墓里,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坟墓搬迁的(含同意就地掩埋),给予800/座进行奖励,逾期未搬迁的视为无主坟处理,就地掩埋或迁走。
2.道路补偿:通村、通组公路不予补偿;通寨、通户道路占地按其它用地补偿标准补偿,路面是硬化的按每平方米40元补偿(其中一事一议实施的按每平方米15元补偿),路面是泥石路的按每平方米10元补偿。
3.农灌沟渠(以砌体计算):水泥、石灰浆砌砖每立方米170元;片石干砌每立方米95元。
4.烤烟烘房每平方米300元。
5.野外山地中转粪坑2立方米以内按100元/个,2-5立方米按200元/个,5-10立方米按300元/个。
6.蓄水池:达到烟水配套水池标准且自行投入建设的,按70元/立方米补偿,占地按耕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7.鱼池:利用稻田修建、无挖方。对砌体按据实收方标准进行补偿;其他非稻田养鱼模式由具体征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8.凡国家投入修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只补偿设施占地面积。
被征收土地以测绘单位测量提供的数据为准,地上构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费用,通过实地勘丈,调查清点登记造册,经征收实施单位、镇村代表和农户共同确认后,认真测算并对结果进行公示,核对无误后,据实、及时、足额予以一次性补偿。
征收公告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