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通道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示公告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遵正环罚〔2026〕1号)

  • 字体
  • 打印本页    |     关闭本页    

当事人名称:贵州泉和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MAEHQPRY81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和溪镇和溪村龙台组002号

根据群众投诉,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正安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31日对贵州泉和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经营的正安县土坪镇新乐村生猪养殖场(以下简称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及对现场负责人胡新问询,发现你养殖场干粪棚铁门旁放置有约300米长的塑料软管1根,你养殖场生产经营期间利用该软管及抽水泵将养殖粪污排放至场区西侧直线距离220米左右的4亩农田内,现场检查时约50吨养殖粪污露天堆积在该区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5年12月31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生产状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现场检查时存栏商品猪1050头,为规模化养殖场、你养殖场干粪棚铁门旁放置有约300米长的塑料软管1根、你养殖场西侧直线距离220米左右的农田内有大量养殖粪污堆积,面积约4亩,该区域下方有1条溪沟(鱼林溪),属芙蓉江支流等事实。

(二)2025年12月31日对法定代表人(即现场负责人)胡新制作了《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被调查询问人胡新的身份信息、正安县土坪镇新乐村生猪养殖场由贵州泉和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你养殖场经营期间利用软管及抽水泵将养殖粪污进行排放及排放时间和数量等事实及原因。

(三)2025年12月31日现场取证材料(现场检查图片)1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用于排放养殖粪污的塑料软管放置情况、大量养殖粪污堆积在农田内等事实。

(四)2025年12月31日提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贵州泉和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是胡新等基本信息。

(五)2025年12月31日提取了《正安县土坪镇新乐村生猪养殖场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共5页。证明正安县土坪镇新乐村村民委员会(甲方)与胡新(乙方)于2023年6月21日签订租赁协议,由胡新进行正安县土坪镇新乐村生猪养殖场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2025年12月31日提取了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即现场负责人胡新的基本信息。

(七)2025年12月31日提取了《正安县土坪镇新乐村德康生猪家庭农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该项目于2025年12月29日自行备案登记,备案号:202552032400000035。

(八)2025年12月31日提取你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520324MACPQCAY8F001X,有效期:2023年8月31日至2028年8月30日。

(九)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2026年1月8日,我局召开了行政处罚案件会商会议,对案件情况进行了集体审议。会议认为:一是你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取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二是根据自由裁量权基准计算公式,拟告知处罚金额人民币2.7万元。

2026年1月12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正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提起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正安分局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正环罚告〔2026〕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其他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况如下:

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九)其他类序号5进行裁量,裁量因素如下:

1.违法行为(20%):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取值20%。

2.排放数量(50%):20吨以上的,取值50%。

3.排放去向或区域(30%):III类水体,取值20%。

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计算处罚金额为〔(20%+50%+20%)×60%〕×5万=2.7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正安分局12楼财务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余艾鲜                  电 话:0851-26401275

地址:贵州省正安县综治中心大楼(原政务中心大楼)11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2日

关键字: 定制